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 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 示范项目。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 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 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十九条。电力 燃气,给排水 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 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 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县 市.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 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