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 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电力、燃气.给排水 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 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