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 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 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 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 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电力、燃气,给排水 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 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县,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 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 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