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实行基层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居民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敬老助残等传统美德。引导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大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加装电梯协调力度,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质量 价格和维护的相关要求,可以组织集中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 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第二十七条、县.市 区 人民政府可以推行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鼓励以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 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评价考核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第三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收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 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环境,第三十二条,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