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防控人员(试行) DB4212/T 17-2020
  • 武汉市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通用要求 DB4201/T 496-2016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年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17]9号
  • 湖北省消防条例 2011年
  •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42/T 559-2022
  • 湖北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技术规范 DB42/T 1584-2020
  • 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 咸宁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规范 DB4212/T 28-2020
  •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DB4205/T 71-2020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长湖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从事餐饮、住宿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由长湖管理机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水体清洗前项规定以外的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