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 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 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计划.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三.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第六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 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水利,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林业 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