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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民宿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工作的领导 提高乡村民宿开发.管理和服务水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乡村民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 居 民委员会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 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订乡村民宿发展工作规划,计划,二、研究制定乡村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三 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部署乡村民宿发展的其他重要工作,乡村民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民宿品质提升、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 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 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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