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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范经营第十九条 开办乡村民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旅游发展和乡村民宿发展专项规划以及治安,消防、卫生、环保 房屋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第二十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服务.第二十一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 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排水体环境 第二十二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 住宿须知等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三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安防设施,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消费者住宿信息或者监控资料.第二十五条、乡村民宿工作人员接待住宿时应当查验消费者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进行登记 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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