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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九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燃气,是指从城市门站,储配站等地区性气源点 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国家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二,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 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 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阀室.燃气管道等的总称 包括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等.三,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 热水器。沸水器 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四、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及设施。五,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建筑物.住宅区用地红线内用户共用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六,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为该用户而设的专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一般以该专用管道的起点阀门为界。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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