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作为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就物业承接查验内容.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服务费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由全体业主授权物业服务人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 维护 管理。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 四,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与收益分配、五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六,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示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第四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物业承接查验规范,细化承接查验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物业十五日前 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完成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由双方确认查验记录,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二十日前,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二,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三 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四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产权清单。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第四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全体业主未能依法作出选聘或者解聘决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人按照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继续提供服务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全体业主依法决定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收到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移交有关资料,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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