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 擅自利用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 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 违反第三项规定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市。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 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 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实施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