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 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市,区 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第二项规定 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 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市,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 从其规定、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