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阳宗海及入湖河道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第三十一条。阳宗海保护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水环境质量管控制度、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控制氮.磷,砷等重点水污染物进入水体,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十二条。阳宗海保护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昆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 应当依法填报有关排污信息。第三十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依法逐步取缔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排污口以及主要入湖河道的原有入河排污口。消除黑臭水体。第三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阳宗海保护区内的环境.水文等监测体系,加强水文,水质,水生态监测,加强砷等重点污染物监测预警工作,按照规定开展监测活动 建立水质评价体系.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环境保护信息采集传输系统,环境信息综合管理与发布系统、水环境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管理平台.第三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建设和完善生产,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推进阳宗海流域内污水管网全覆盖 确保收集污水全处理。对不具备管网集中收集的污水,通过分散式设施达标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向阳宗海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降温处理等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阳宗海底泥污染实施监测评估 组织开展底泥污染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防控底泥污染释放 促进水生态系统恢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阳宗海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推进底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第三十七条,阳宗海流域内的住宿。餐饮及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将污水和垃圾排入阳宗海水体及入湖河道、沟渠 水库等。阳宗海流域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机制.组织建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置等设施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 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阳宗海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遗撒固体废物。第三十九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控制和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 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推广精准施肥 生物防治、循环农业,环境友好型农业等,实现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第四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畜禽散养监管.指导畜禽散养户科学养殖,收集利用畜禽粪污,鼓励圈养和减少养殖数量,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散养密集区的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禁止直接排放畜禽粪污,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农业废弃物 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四十一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农村厕所改造 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在乡村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完善水冲式无害化公厕布局,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第四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阳宗海保护区生态安全和水环境安全。因突发事件造成阳宗海水体污染或者危及水利设施安全的.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