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 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 露营,野炊.烧烤、篝火或者在划定区域外搭棚 摆摊 设点经营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围堰.网箱 围栏,网。养殖 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违法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阳宗海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 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规定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 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一。新建。改建,扩建陵园,墓地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陵园经营者或者责任人承担,二 畜禽规模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 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一、违法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规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因污染阳宗海保护区环境。破坏阳宗海保护区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阳宗海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阳宗海保护和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