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在查明周边现状排水管渠平面位置.标高、管径.流向,上游来水量 下游畅通性等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与周边现状排水管渠在标高 流量,流速等方面衔接、避免错接。逆接等问题,确保排水畅通 第十条,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设配套排水设施新建或改动的,应当同步实施排水设施雨污分流改造 城市更新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实施城市更新区域内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对道路配套排水设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阳台.露台、半封闭式连廊存在排放污水需求的 应当按设计规范设置污水管,并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自用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实施。第十一条、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同步维护管养,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阶段 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对于相同设计重现期.建设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指标 第十二条。铁路、城市轨道,公路,港口,机场、电力、电信、广播 电视、变电站,电力枢纽,电厂 自来水厂、加油站.加气站.医院。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小区,地下车库.涵隧,下沉式广场.地下人防工程及在建工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分析自身存在的内涝风险.自行建设必要的排水防涝和应急自救工程.配置足够的排水 挡水设备、物资和人员 将排涝泵站电器控制设备提升至设计标准洪水位以上,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存在水浸风险的下凹式涵洞、隧道、推广设置积水深度智能监测设备,并共享监测预警信息,应急管理、水务,气象.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可利用电视台.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地铁公交车厢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市民提供雨天出行和道路积水预报预警服务,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应急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调度、协助自用排水设施产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内涝布防抢险工作、第十三条,开展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 建设单位可以就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排水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邮件。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服务场所等方式申请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二,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图 或卫星图等,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咨询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内容应当包括排水设施的排水体制,周边管网现状,排水去向。设计重现期。径流量控制要求等.第十四条 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需要配套建设自用排水设施的项目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其中跨区项目应当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技术方案时,应当同步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初步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初审后,通过广州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协同会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协同会审意见时、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送审项目工程范围内的排水管线及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覆土,控制点标高 排水坡度,周边内涝点影响情况分析 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等内容提出意见,第十六条、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或改动排水设施工程开展技术指导、对建设过程中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雨污分流要求落实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巡查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负责进行接驳施工、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二。首层排水总平面图。含接驳设计图.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 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水接驳核准阶段,应当现场核实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及设施落实情况、第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报送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录入排水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条 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或改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服务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负责监督该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查验地下排水管线是否开展竣工测量和质量检测.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第二十一条、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按广州市水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办理,视同办理备案,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未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地下排水管线数据报送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已按设计完工、满足质量安全要求,具备运行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程序 投入试运行的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试运行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并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和环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