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利用。林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子和苗木。包括籽粒 果实.根,茎.苗.芽。叶 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和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品种选育 良种繁育推广、种子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 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扶持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具体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第六条,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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