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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罚没票据的管理第十一条、执法机关执行罚没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或者认可并登记备案的罚没票据.凭证 禁止使用其他收据、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 健全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保管制度。并严格管理。堵塞漏洞。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执法机关罚没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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