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 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 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 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 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二 金、银 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 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 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八条 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 压价 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