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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 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 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 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 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 二、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 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七、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 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八条 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 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 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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