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制定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消防 矿山安全。地震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震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 执法管辖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由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用适当形式在有关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服务大厅,本机关办事机构等场所向社会公开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接受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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