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第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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