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档案部门。机构、或者确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满足档案保管利用和业务监督指导的需要,其中档案保管利用人员数量可以根据馆、室,藏档案数量及年度档案增量等确定。档案业务监督指导人员数量可以根据内设部门数量。所属单位数量 项目数量等确定,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在总部设立负责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设立档案馆,第九条。企业应当确定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档案专业负责人.档案总监 履行建立档案工作体系 审核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专项工作、服务主营业务等职责,第十条。企业档案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标准规范,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 鉴定。整理及归档工作。四.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鉴定。处置.利用。开发。统计等工作,并按照规定移交档案,五、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产品,业务,等档案验收工作,六,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七 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工作,八.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第十一条,企业各部门,含项目、下同、应当确定档案工作负责人,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十二条,企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归档 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为其评聘职称创造条件,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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