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档案部门.机构 或者确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满足档案保管利用和业务监督指导的需要,其中档案保管利用人员数量可以根据馆 室 藏档案数量及年度档案增量等确定 档案业务监督指导人员数量可以根据内设部门数量 所属单位数量.项目数量等确定.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在总部设立负责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设立档案馆,第九条。企业应当确定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 档案部门负责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档案专业负责人,档案总监、履行建立档案工作体系、审核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专项工作 服务主营业务等职责。第十条,企业档案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标准规范。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三、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及归档工作,四.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鉴定,处置、利用 开发 统计等工作,并按照规定移交档案,五,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产品。业务 等档案验收工作,六。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七,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工作、八,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第十一条、企业各部门、含项目,下同、应当确定档案工作负责人 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归档 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为其评聘职称创造条件,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