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持仓限额第五条.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或交易者在某一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或品种上持仓的最大数量、第六条,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七条。期货交易所制定持仓限额.应当充分考虑期现货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对源于同一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 期货交易所可以分别或联合设置持仓限额.可以同时设置品种持仓限额,对套利交易。做市交易。期货交易所可以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管理规定,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历史持仓规模、期现货市场发展和运行情况等,定期对持仓限额进行评估,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或维持持仓限额。期货交易所可以结合期货市场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调整持仓限额、第九条,套期保值等期货交易所认定的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第十条,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交易者应当有序建立、调整和了结期货持仓。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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