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大户持仓报告第十七条.大户持仓报告,是指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或交易者持仓量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的.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向其履行报告义务.第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对报告的标准,内容 程序等进行规范。第十九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或品种的大户持仓报告标准并向市场公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报告标准,第二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明确大户持仓报告的具体内容,可以要求交易者报送其参与境内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等相关情况,第二十一条,期货经营机构 境外经纪机构和交易者应当保证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期货交易所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和交易者补充提供与其期货交易活动相关信息的 期货经营机构 境外经纪机构和交易者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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