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为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或者营运证以及拼装 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站.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为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 配载证明的.责令改正、每辆次处一千元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篡改或者擅自删除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数据的,责令改正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 擅自拆除 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使用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急刹车,多车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