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羁押第十一条,遣返机构应当建立被羁押人员档案,登记被羁押人员信息.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遣返机构应当根据被羁押人员情况实行分区羁押。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不同性别人员应当分别羁押、女性被羁押人员的直接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十三条 遣返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规定开展巡视检查.巡视检查由人民警察负责组织实施,羁押女性的场所由女性人民警察负责巡视检查 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巡视检查的。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第十四条。遣返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五条。遣返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遇有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第十六条、被羁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遣返机构应当立即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遣返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服从羁押管理 寻衅滋事的.二.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 自杀 自伤的.三.殴打、体罚,虐待,欺侮其他被羁押人员的,四.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袭击人民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六.故意破坏遣返机构设施设备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七.持有违禁物品的、八,违反遣返机构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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