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生活卫生和通信会见第二十二条,羁押场所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第二十三条,遣返机构应当为被羁押人员提供必要的居住,饮食等物质生活保障,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保证被羁押人员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羁室外活动时间 不得强迫被羁押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第二十四条,遣返机构应当做好羁押场所的卫生防疫。对患有疾病的被羁押人员及时予以治疗,第二十五条.被羁押人员依法享有接受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和通信,会见等权利,被羁押人员拒绝探视,会见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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