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 合格标准 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 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