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考试第六条,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第十一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 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 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第十三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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