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登记第十八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法、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由中国精算师协会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照要求定期完成相应的精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第二十条,中国精算师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一条,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险精算行业规章制度及精算师职业道德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取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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