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测计量第二十七条、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 行业技术标准安装满足精度 数据传输上报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已建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按相关标准规定采用以电折水等方式进行计量、矿产资源开采 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准确掌握排水量,回用量 并按要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控制指标管理 地下水超采治理。地下水储备监督等要求。完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对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泉域,海。咸,水入侵区.地下水储备区.水位变化易导致水质异常的区域等实施重点监测 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地下水水位 水量.水质等监测信息.第二十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建立计量设施档案,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三十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取用水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监测及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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