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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测计量第二十七条,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安装满足精度,数据传输上报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已建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按相关标准规定采用以电折水等方式进行计量,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准确掌握排水量 回用量、并按要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控制指标管理.地下水超采治理.地下水储备监督等要求 完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对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泉域.海 咸,水入侵区,地下水储备区 水位变化易导致水质异常的区域等实施重点监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等监测信息.第二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计量设施档案.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三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取用水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监测及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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