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测计量第二十七条,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安装满足精度.数据传输上报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已建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按相关标准规定采用以电折水等方式进行计量。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准确掌握排水量 回用量.并按要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 根据地下水控制指标管理,地下水超采治理。地下水储备监督等要求 完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对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泉域、海,咸。水入侵区、地下水储备区。水位变化易导致水质异常的区域等实施重点监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地下水水位.水量 水质等监测信息。第二十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建立计量设施档案.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三十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取用水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监测及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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