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及金额。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案件结案,一.案件终止调查的,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三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六 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 可以按照结案处理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