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保障第七条,堤防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堤防管理单位 机构和人员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堤防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将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力量购买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 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建立竞争开放.公平有序的运行管护市场体系,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第八条.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堤防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堤防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人员机构和维修养护经费预算 堤防主管部门应审核后按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明确堤防管理事项,确定管理标准 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定岗定员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化 网络化、智能化应用,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第十一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 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涵盖岗位职责,检查监测。维修养护、设备操作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内容的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第十二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运行管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堤防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堤防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归档 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保证档案安全.第十四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总结年度堤防运行管理情况。分析工程安全状况、提出下一年度运行管理建议、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堤防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