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穿。跨 堤建筑物管理第四十七条,新建、改。扩 建,拆除穿.跨 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 并在汛前完成施工、将堤防恢复至原状、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 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四十九条,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 内容.要求,责任等.并强化穿,跨 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第五十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穿、跨、堤建筑物堤段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在相关堤段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现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问题.应立即通报堤防管理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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