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第四十二条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技术防护及其他必要手段。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情况纳入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考核机制 第四十四条,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为每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依法认定网络安全关键岗位。配备充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人员。并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第四十五条。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新建承载关键业务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检测评估通过后上线运行.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运行变更或者下线移除.可能对证券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未通过评审的.原则上不得实施运行变更.下线移除等操作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停止运营或者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相关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四十六条。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和信息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网络和信息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面临的主要威胁.风险管理情况,应急处置情况等,第四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 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开展风险预判工作、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密切相关,投入使用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及时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第四十八条,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持续监测,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发现系统性能和网络容量不足的.应当及时采取系统升级,扩容等处置措施。确保系统性能容量在历史峰值的三倍以上,交易时段相关网络带宽应当在近一年使用峰值的两倍以上。第四十九条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建设同城和异地灾难备份中心、实现数据同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