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与发展第五十条。鼓励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应用工作 运用新技术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第五十一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组织开展行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在保障本机构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行业统筹提供服务,提升信息技术资源利用和服务水平,第五十二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参加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机制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与应用。借助新型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本机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运行质量和效能,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参加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机制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持续优化技术服务水平.增强安全合规管理能力.第五十三条,核心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认证,检测 测试和风险评估等监管支撑工作、相关核心机构应当保障充足的资源投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工作专业性,独立性和公信力.中国证监会定期对核心机构前款工作情况开展评估。评估通过的、可以将其作为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支撑单位、相关工作情况可以作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五十四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与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特点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机制,确保人才资质 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岗位要求,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网络和信息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交流,提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网络和信息安全意识和专业素养 第五十五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网络和信息安全宣传与教育,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网络和信息安全教育活动、提升员工网络和信息安全意识、经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面向投资者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结合网上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特点、揭示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能力,第五十六条。行业协会应当鼓励。引导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创新与应用,增强自主可控能力。组织开展科技奖励、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行业协会应当引导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规范参与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提升服务的安全合规水平 促进市场有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