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 办案程序 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二.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五.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二 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 导致严重后果、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七。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八。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九.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为仲裁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