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监事会 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 办案程序,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等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二,年度培训未达规定时间的 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受到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五。因违规违纪违法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六,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五.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导致严重后果.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七,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八,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九、在受聘期间担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仲裁员有上述行为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解聘等处理,因上述行为被解聘的、不得再聘为仲裁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仲裁员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仲裁秘书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 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体育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