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第六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第七条,下列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一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五 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第八条.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二.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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