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九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 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第十条,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二 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第十一条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二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并与海关联网,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三条,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