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行和结案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 依法终结执行的。三.案件终止调查的。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第四十条。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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