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行和结案,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三十九条,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依法终结执行的,三,案件终止调查的,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五 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第四十条、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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