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负责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申请的注册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首发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第四条,投资者应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注册,不表明其对试点企业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五条,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 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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