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建第六条 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 规划要求,二,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 修订工作需求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第八条,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 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 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 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任职单位推荐、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第十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 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筹建 第十三条 准予筹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 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二 标委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三 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 档案制度 财务制度等、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五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 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成立标委会 第十五条,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 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 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第十六条.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 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第十七条。标委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MIIT,TC。MIIT,TC SC。MIIT,S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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