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行第十八条,标委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组织建设。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九条,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 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 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 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 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五,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第二十条,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 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 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聘任顾问。设观察员和联络员。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鼓励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联合开展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制定。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互派联络员。协调跨领域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第二十三条.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 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表决。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二,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定 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行业标准送审稿.三,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四.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分标委会的决议。五.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 4的,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二十五条,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由标委会秘书处管理 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 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标委会印章不得用于标委会职责范围以外事项、第二十六条.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