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在经批准的覆盖范围内进行覆盖、第十九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申请人应当为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三,符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相关规划和技术要求、四 有必要的资金、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五。利用卫星方式传输覆盖的范围与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覆盖范围一致。六、具备必要的监测监管条件,第二十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二.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申请表,三。拟采用的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服务区域.节目内容.集成加密平台和技术参数,四,拟利用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 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五 技术方案、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及评估报告,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意见.七。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传输方式,覆盖范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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