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该系统的运行。第二十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第二十六条,任何人可以通过信件 传真 电子邮件,网上填报和电话的方式向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提交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一,涉及航空器不良的运行环境.设备设施缺陷的报告、二。涉及到执行标准、飞行程序困难的事件报告、三、除事故 征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响航空安全的事件报告,第二十八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到的报告,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接收到报告后,确定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通知报告人受理情况、二,核查报告内容,视情联系报告人补充信息、三、去除报告中涉及的识别信息 编写分析报告.提出安全建议,四、视情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发布告警信息 信息简报和信息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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