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第二十九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十条.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二,在收到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5日内。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三.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经调查构成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的 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 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第三十一条,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调查结束后5日内。受理单位应当向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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