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 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第四条.记分达到满分的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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