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 引导功能 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 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第四条,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第五条.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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