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三日 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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