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送达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 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四十四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 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四十五条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 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以在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发出公告日期以刊登日期为准,公告送达 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