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用修复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 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四 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 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 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二、受理 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四 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