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 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 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 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 培训记录 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 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五 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一 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