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 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 渗渠 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无法补给或者补给非常缓慢的地下水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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