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八条,本条例第二条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第九条.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 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本行业,本领域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 第十条.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第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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