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材审核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 其他学科民族文字翻译 编译.版教材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少数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 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第十五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工作机制 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跨省。区,编写修订的民族文字教材。由牵头省,区、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标准 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 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省级教材审核机构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和本办法开展审核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 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文字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省 区,将其列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