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清算管理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投保人协商,及时开展大病保险项目清算工作、第三十七条.原则上每个大病保险项目每年清算一次,以基本医保结算日期确定清算范围、并做好与基本医保结算的衔接.在清算时点前基本医保已结算的案件。都应纳入清算范围,基本医保未结算的案件计入下一年。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可与投保人协商 按照大病保险合作期 协议期的累计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费用支出整体进行清算,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 总公司直管的机构、和地市级机构应在每个大病保险项目清算结束后3个月内、分别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项目的清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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