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系统安全第三十条.经营主体应当执行有关电网运行管理的规程 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加强设备维护.按照并网协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则、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及时预报或者通报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防止电网事故 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的安全校核 并公布校核方法、参数.根据电力供需形势,设备运行状况。安全约束条件和系统运行状况.统筹安排电力设备检修计划、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由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第三十二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具备能量管理、交易管理 电能计量,结算系统 合同管理,报价处理。市场分析与预测。交易信息,监管系统等功能.第三十三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保障电力市场运营所需的交易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以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为基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同步实施、分别维护,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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