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路资产基础管理第十条.公路资产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对于形成的公路资产应当及时填制公路资产信息卡。管护单位负责填写其所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的信息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填写经营性公路资产的信息卡,录入信息时应当选择相应的计价方式,并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公路资产因国家政策原因、改扩建.划转,报废报损,价值变化等发生信息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变更公路资产信息卡.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对公路资产进行定期对账、做到账账 账卡,账实相符.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清查,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第十五条,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 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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